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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拉斯维加斯3499com登录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深化“三转”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07   来源: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要求,确保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依据十二届省委第九巡视组对学院纪委“三转”不到位反馈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转”是回归《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职责任务的需要。《党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六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一职责定位,赋予了“三转”的深刻内涵,是纪检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原则和基本遵循。

党的十九大指出,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围绕《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省委省纪委也就“三转”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纪律检查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

二、“三转”的主要内容

明确“三大任务”和“六项工作”。《党章》第46条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大任务”和“六项工作”。

1.三大任务: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二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是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六项工作:一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三是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四是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是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六是保障党员的权利。

3.把监督的切入点从参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问责。转变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方式,不再参与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而是突出对事后结果的监督检查;不再提出一般性意见建议,而是突出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和问责追究。综合运用制度廉洁性审查、述廉、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信访举报、线索排查、案件审查等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三转”后的工作

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工作理念,突出纪律监督和作风监督,把握履职重点,明确9项工作。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细化责任内容,落实专题报告、述责述廉、约谈、通报、检查考核等制度,层层传达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3.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谈话函询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勉;

4.持之以恒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力度,紧盯“四风”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及时通报曝光;

5.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加大执纪审查力度;

6.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师生利益;

7.认真贯彻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推进制度创新;

8.积极协助党委做好监督检查,创新方式方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9.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扎实等问题,严格追责问责。

四、三转后不能做的工作

坚决落实上级组织和领导机关关于“三转”工作的硬性要求,明确5个不能做的工作。

1.纪委书记不得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其他工作;

2.纪检部门不得牵头负责人财物、工程项目等监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3.纪检部门不得参与议事协调事务;

4.纪检部门不得直接参与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后勤服务、选人用人、基建修缮、合作办学、资产处置(验收)、学术诚信、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津贴发放、奖助免学金、入党、考试大赛(省赛、国赛)、合同管理等重要事项的现场监督或审核审批工作;

5.纪检部门不得牵头开展和参与纪检业务以外的工作。

五、学院重要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程序

1.监督事项事前备案制度。职能部门将重要事项“实施方案”提前3天向纪检监察处备案。该重要事项“实施方案”是否在纪检监察处备案不影响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根据实际情况,纪检监察处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监督,具体监督方案,报纪委审批

3.监督方案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处具体组织实施。

4.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时间在监督方案中确定。

重要事项指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后勤服务、学术诚信、选人用人、基建修缮、校企合作办学、资产处置(验收)、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津贴发放、奖助学金、入党、考试大赛(国赛、省赛)、合同管理等。

(二)监督方式

1.重点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听取被检查部门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录、财务账册等。

2.明察暗访。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不定期、不定点,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询查、询问。

3.集中检查。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执纪执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4.受理信访监督。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群众对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执纪执规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六、其他

(一)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及执纪监督问责相关材料予以保密,未经学院党委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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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