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部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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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4-14    作者:城建分院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分院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第一条  分院党总支书记,是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与分院院长共同带领领导班子成员和本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院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  与分院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分院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按照院党委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本总支的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不断加强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建设,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五条  组织领导本总支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院党委工作计划,负责本总支思想教育、理论学习工作。带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分院院长做好德育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总支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本院所属教学、科研等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按规定程序办理。抓好本院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本分院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师生员工专业技术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七条  加强分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分院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分院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指导共青团、学生会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分院院长的职责

第十条  分院院长是分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与分院党总支书记共同带领领导班子和本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院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分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的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第十四条  负责专业建设。根据学院统一要求,制定本分院专业建设规划,做好专业调整,实现专业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注意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选拔,建设好教研室。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加强教师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积极与分院党总支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实施以分院行政为主的德育工作。支持共青团、学生会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管理本院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分院经费和资金。勤俭办学,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八条  主持制定分院内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分院党总支委员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分院党总支委员会是学院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本总支的政治核心。对本分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 分院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代理。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分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是总支委员会成员;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总支有关会议。

三、 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学院党委请示。

四、 每次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分院院长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五、 分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当包括:

1.讨论和决定分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讨论和决定分院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分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教职工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推荐)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8.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9.研究落实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分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分院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由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参加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与会人员范围时,由总支书记、分院院长商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可由总支书记或分院院长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分院院长共同确定。副书记、副院长和有关教研室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由分院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分院院长审定。分院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费使用、内部改革、内部分配等方面的工作,一般应由分院院长牵头,其他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牵头。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的议题,分院领导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

四、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分院领导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分院院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领导成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总支书记或分院院长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需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党政联席会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院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五、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分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专业设置,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通报党总支和行政的主要工作安排及有关情况。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发展计划、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本院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思路,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政策、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

3、研究决定专业建设、专业和课程的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教育等。

4、研究决定教学计划修订、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实验管理等。

5、围绕学院下达的年度科研目标,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听取分管教学科研开发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

6、研究确定分院内设教学、科研等业务机构设置;讨论决定系属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的任免。研究干部教育、管理及后备干部的选拨培养。

7、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经费、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分院年度财务预算、教学业务经费及教学建设经费的分配,奖酬金、津贴的发放原则及控制额度等有关经费管理、使用。

8、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学生工作。审定年度教书育人和学生工作计划;决定学生管理、奖惩、招生、就业等。

9、研究决定对外交流、联合办学、外派人员选派等。

10、审定教职工考核等次,研究推荐受学院及上级部门表彰的人员名单,研究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以及对有关人员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按照学院行文要求)印发。 会议决定的问题,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分院党政领导人员工作关系准则

第二十二条  分院党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的关系

分院党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共同承担着本分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责任及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他们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凡是分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总支书记和院长都有责任,都应当认真思考,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分院院长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  分院党政正、副职的关系

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

分院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副书记和副院长是分工协作的关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书记和分院院长都要尊重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搞一言堂。副职要充分尊重正职的意见。书记、分院院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但一般不要越过分管领导直接指挥。副职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

第二十四  分院党政工作的协调配合

分院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很多工作相互交叉。为了使党政工作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合署办公。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  分院领导班子人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要做团结的模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要共同努力把分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分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分院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八条  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要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分院院长每学期要向党总支通报情况并向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尊重和支持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分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分院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分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三十条  分院党总支和分院院长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